海口市篮球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:海口市篮球协会。英文译名:HAIKOU BASKETBALL ASSOCIATION。
第二条 本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,本协会是由海口地区篮球运动工作者、运动员、爱好者,海口辖区低级别篮球协会、俱乐部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团结海口地区广大篮球工作者、爱好者和热心支持篮球事业的各界人士,积极开展篮球群众性活动,推动海口地区篮球运动优秀后备人才的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,加强与省内外篮球界的交流,振兴我市篮球运动。
第四条 本协会是海南省篮球协会和海口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。业务上接受海口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的指导;接受海口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地点设在海口市滨海大道花园新村5号大通小区B座,邮编:570000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为:
(一)积极发展同各类篮球组织的交往、合作,增进友谊,促进我市篮球运动的发展;
(二)积极开展篮球活动,团结、联络海口地区热心支持篮球的企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,共同为振兴海口地区篮球事业做出贡献;
(三)协同组织篮球有关竞赛、联谊活动,指导和推动海口地区、各系统群众性篮球活动的开展;
(四)重视科学研究,收集、整理有关资料,编写业务专著,探讨篮球运动发展规律。通过业务培训、经验交流、先进技术信息传播等活动,不断提升我市篮球运动的科技含量;
(五)积极关心大、中、小学生篮球运动的开展。通过举办篮球夏令营及其他活动,为提高青少年篮球技术夯实基础,培养出更多的篮球优秀人才;
(六)关心、鼓励中、老年人参与篮球活动,举办适合老年人生理特点的,具有安全性和娱乐性的篮球活动,以增进他们身心健康;
(七)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,协助办好各级各类篮球比赛、业务培训以及运动员、教练员、裁判员的评议和推荐工作;
(八)举办、承办或协办各类篮球比赛,积极发展同省内外篮球界的互访和交流;
(九)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和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实体,筹集资金以保证本协会的持续发展;
(十)组织全市、省内外篮球比赛、培训、咨询、交流、开发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海口地区篮球运动协会、企事业单位和有影响的篮球俱乐部为单位会员;个人申请入会经批准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地区篮球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发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(三)提名执行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(四)决定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。
(五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、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落实会长办公会相关决定,执行和落实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决议;
(三)执行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财务接受市文体局厅(市体育总会)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文体局(市体育总会)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市文体局(市体育总会)审查同意,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本社团宗旨相关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 12 月 2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